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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喜红、霸州市方圆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喜红,霸州市方圆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宏胤,卢睿,董喜红,霸州市方圆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宏胤,卢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2008号申请人董喜红,女,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霸州市。被执行人霸州市方圆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宏胤,男,汉族,住所地霸州市。被执行人卢睿,男,汉族,住所地霸州市。董喜红申请霸州市方圆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善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绍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