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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大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大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法定代表人:潘毅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大书,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周大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周大书支付申请人物业费132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13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大书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大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1执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国华审判员  黄良雄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