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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葛佳旭、葛佳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佳旭,葛佳磊,葛佳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特220号申请人:葛佳旭,男,200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葛佳磊,男,200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葛佳迎,女,200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法定代理人:刘冬梅,女,1949年11年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葛军香,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葛佳旭、葛佳磊、葛佳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葛佳旭、葛佳磊、葛佳迎向本院请求:法院宣告蔡大凤(蔡大风)死亡。被申请人蔡大凤与申请人葛佳旭、葛佳磊、葛佳迎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患有××于2010年3月份走失,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六年,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蔡大凤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蔡大凤(蔡大风),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号,系申请人葛佳旭、葛佳磊、葛佳迎的母亲。被申请人患有××于2010年3月份走失,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六年。申请人葛佳旭、葛佳磊、葛佳迎申请宣告蔡大凤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蔡大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蔡大凤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蔡大凤自走失至今六年多,现仍无音讯,虽经亲属多方查找,本院亦通过登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葛佳旭、葛佳磊、葛佳迎作为蔡大凤的子女,现申请宣告蔡大凤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大凤(蔡大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