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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孝润、沈小兰、温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谭孝润,沈小兰,温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2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彦,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孝润。被执行人沈小兰。被执行人温昌明。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孝润、沈小兰、温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谭孝润、沈小兰、温昌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33035.65元,执行费125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孝润、沈小兰、温昌明的银行存款1145554.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