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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智明与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明,邹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541号原告张智明,男,汉族,家住吉水县。被告邹桂英,女,汉族,家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明与被告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智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桂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明撤回对被告邹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张智明承担。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小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