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智明与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明,邹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541号原告张智明,男,汉族,家住吉水县。被告邹桂英,女,汉族,家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明与被告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智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桂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明撤回对被告邹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张智明承担。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小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