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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饶与李彬彬、陆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饶,李彬彬,陆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2号原告:朱饶,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彬,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陆珊珊,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饶诉被告李彬彬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饶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