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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朝荣诉宋白露、丁松、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荣,宋白露,丁松,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871号原告:刘朝荣,男,汉族,现住汇川区。被告:宋白露,男,汉族,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丁松,男,汉族,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小敏。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朝荣与被告宋白露、丁松、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朝荣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