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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江海活动房彩钢板厂与:上海华鹰集团绿地有限公司、第三人:顾国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江海活动房彩钢板厂,上海华鹰集团绿地有限公司,顾国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226号原告:上海江海活动房彩钢板厂。法定代表人:金音权,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鹰集团绿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新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顾国华。原告上海江海活动房彩钢板厂与被告上海华鹰集团绿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顾国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裴孙英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