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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立青、张庆宽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立青,张庆宽,呙文,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陈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苏立青,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庆宽,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呙文,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腾达公寓。组织机构代码:30804988-X。法定代表人:张庆宽,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宇,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再审申请人苏立青因与被申请人张庆宽、呙文、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陈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苏立青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2015)景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张庆宽、呙文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因(2015)景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未让张庆宽、呙文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严重错误。2、该(2015)景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不让被告张庆宽、呙文承担责任,这严重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3、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审查查明,该案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并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发了(2015)景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没有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且苏立青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苏立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立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秀芳审 判 员  李文生代理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