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存礼、吴玉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存礼,吴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毛存礼,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吴玉仙,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4)衢常执民字第1185号毛存礼与吴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常执民字第1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