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井占京申请执行井占强、裴继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占京,井占强,裴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54号申请执行人:井占京,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井占强,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裴继红,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系井占强之妻,住址同上。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井占京申请执行井占强、裴继红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井占强在河南汝州农商银行光明支行账户(12607242300005096)内的存款、广成路分理处账户(0000000422405126889)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裴继红在河南汝州农商银行民生支行账户(00000427460911260889)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