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城西家园公租房3组团2幢8-4房间内,趁室友石某某睡觉之机,将石某某放在床上的1部价值3105元的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后李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蒋某某。2017年2月16日,李某某被民警捉获。被盗苹果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石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