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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熊玉珍与常宝凤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措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珍,常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熊玉珍,女,汉族,1960年02月18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常宝凤,女,汉族,1960年03月10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玉珍与被执行人常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常宝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宝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宝凤银行存款238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