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4031陆美飞与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美飞,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陆美飞,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牌楼花蒲村,组织机构代码74066130-6。法定代表人:叶克明,董事长。陆美飞与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6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陆美飞起诉要求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9000元,合计329000元,由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归还陆美飞329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计3118元,由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申请人。因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陆美飞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2118.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法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已设定抵押,且由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本院另案正在处置的抵押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6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