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阳与被告孔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阳,孔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454号原告:孟庆阳,男,194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孔祥兰,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孟庆阳与被告孔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孟庆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孔祥兰立即偿还借款3480元及利息;2.要求孔祥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2日前,孔祥兰在孟庆阳处借款448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2014年5月份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经索要,孔祥兰与2012年8月12日偿还了1000元,尚欠本金3480元及利息。孟庆阳诉至法院,要求孔祥兰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孟庆阳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孔祥兰送达法律文书。孟庆阳无法提供孔祥兰的其他送达地址,且不同意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孔祥兰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庆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