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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红伟与孙吴县沿江满族达斡尔族乡东光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伟,孙吴县沿江满族达斡尔族乡东光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杨红伟,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吴县沿江满族达斡尔族乡东光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继忠,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杨红伟与被执行人孙吴县沿江满族达斡尔族乡东光朝鲜族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8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