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代皓轩与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瓦厂坝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代皓轩,武隆区巷口镇城东村瓦厂坝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皓轩,男,2011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法定代理人:代元林(系代皓轩之父),1989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鹏,重庆市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隆区巷口镇城东村瓦厂坝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城东村瓦厂坝。负责人:王远南,该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代皓轩因与被申请人武隆区巷口镇城东村瓦厂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瓦厂坝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代皓轩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瓦厂坝村民小组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2015年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代皓轩的合法权益,按照分配方案,代皓轩有分配资格。本院经审查认为,代皓轩一审起诉请求瓦厂坝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费20500元。但综合分析瓦厂坝村民小组2015年8月16日制定的《关于城东村瓦厂坝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补偿的遗留的问题的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等证据,《分配方案》以2011年5月23日为时间界限,针对0周岁至17周岁的人员以16000元为基数补足20500元。代皓轩系2011年10月28日出生,并不属于《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对象。代皓轩申请再审认为《分配方案》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瓦厂坝村民小组在本案一、二审中已提交了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分配方案》的相关证据,代皓轩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皓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