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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潘文敏与黄翊武、达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敏,黄翊武,达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信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7708号原告:潘文敏,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黄翊武,男,汉族,1970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育,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亮,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达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路(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25层20室。法定代表人:林秀凤。被告:福建信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7层七层写字楼733B。法定代表人:黄翊武。原告潘文敏诉被告黄翊武、达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信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潘文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文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文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计2452元,由潘文敏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万初雪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淑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