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潘文敏与黄翊武、达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敏,黄翊武,达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信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7708号原告:潘文敏,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黄翊武,男,汉族,1970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育,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亮,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达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路(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25层20室。法定代表人:林秀凤。被告:福建信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7层七层写字楼733B。法定代表人:黄翊武。原告潘文敏诉被告黄翊武、达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信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潘文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文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文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计2452元,由潘文敏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万初雪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淑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