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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贤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朱贤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217号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紫金研创中心4号楼11楼法定代表人:朱新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翔,江苏墨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贤明,男,1965年4月24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贤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0元,由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伊然人民陪审员  杭忙珍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江珵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