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风坤、曲贵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风坤,曲贵重,何美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33号申请人:赵风坤,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曲贵重,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大连市长兴岛开发区。被申请人:何美娇,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赵风坤与曲贵重、何美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风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要求查封额为186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风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曲贵重、何美娇的银行存款186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原告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