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全峰诉彭作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峰,彭作君,郑环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78号原告:全峰,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彭作君,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雨城区。被告:郑环群,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原告全峰诉被告彭作君、郑环群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晓阳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