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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江涛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孙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56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责人:黄屹,行长。被执行人:孙江涛,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鲁0683执256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江涛名下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江涛名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尚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