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跃华与被执行人周航锋、姜赟、肖龙辉、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中基路桥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兆银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跃华,周航锋,姜赟,肖龙辉,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中基路桥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兆银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3170号申请执行人邹跃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金桂园二区5栋6号。被执行人周航锋,男,1972年4月17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204170094,住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石板巷27-1号。被执行人姜赟,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10011443,住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石板巷27-1号。被执行人肖龙辉,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711060911,住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三益村三组。被执行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翰林华府1栋301号)。法定代表人周航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中基路桥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138号。法定代表人周航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兆银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868号皇冠假日酒店2215房。法定代表人肖龙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中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138号。法定代表人周航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邹跃华与被执行人周航锋、姜赟、肖龙辉、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中基路桥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兆银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宁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航锋、姜赟、肖龙辉、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中基路桥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兆银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好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559.985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周航锋、姜赟、肖龙辉、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中基路桥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兆银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好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24执3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周航锋、姜赟、肖龙辉、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中基路桥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兆银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好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单位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军飞审判员 周志波审判员 隋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礼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