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杨与重庆美每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重庆美每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980号原告:李杨,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美每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大道北段70号美每家办公楼6-3,组织机构代码58428410-6。法定代表人:郑金云,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杨诉被告重庆美每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