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253、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日旺与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日旺,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253、5254号申请执行人赖日旺,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经营者田贵*。申请执行人赖日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20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底薪待遇67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08元,以上共计681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810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