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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存焕、曹洪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焕,曹洪水,曹红桥,杨常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存焕,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系死者曹长青之妻。申请执行人:曹洪水,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死者曹长青长子。申请执行人:曹红桥,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死者曹长青次子。被执行人:杨常军,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兰春,经理。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