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初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通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顾建辉与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顾建辉,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200号之二原告:南通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董振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建辉,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被告: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XX。原告南通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顾建辉与被告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9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顾建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顾建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顾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93836元,减半收取196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18元,由原告南通市德兴建设有限公司、顾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