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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蓝道众、贵州嘉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蓝道众,贵州嘉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申2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蓝道众,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嘉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花园丽阳天下D栋1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方华,职务经理。贵州嘉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盛公司)与蓝道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黔0103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蓝道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蓝道众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没有对小区进行有效管理,也未依约提供服务。使小区内环境卫生差,社会治安乱,楼房墙体严重损坏,电梯维护不周,不能正常工作,有时要步行10多层楼,消防管道被损坏,楼顶乱搭乱建,非常混乱,小区门禁系统被损坏,信件箱被损坏等等。被申请人对这些设施没有进行修复和维护管理,还用农药喷洒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使这些有生命的植物全部枯萎死亡。小区的全体业主居住在一个非常脏、乱、差,社会治安又不稳定的环境中过日子,实在无法忍受,我们全体业主找被申请人多次交涉,但最终无果,鉴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未按照协议所束给予相应的服务,迫于无奈才停缴了物业管理费。2、法院未进行细致的调查审理。也未通知申请人出庭质证,申请人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传票和送达回证并签字。直到2016年10月17日上午9点钟,法庭电话通知开庭,当时距开庭只有半小时,我又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实质上一审法院在程序上均有错误,有枉法裁判行为,并且还是终审判决,使申请人上诉的时间都没有。现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16年12月12日(2016)黔0103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嘉悦盛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理由,1、原审中,被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其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若干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可否认,被申请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未能尽善尽美,所以原审判决才对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未予支持。但被申请人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存在瑕疵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是否构成申请人不缴纳物管费的对抗条件?等等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申请人可采取另行起诉、自行协商、组织调解等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原审申请人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被申请人主张予以对抗,故原审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申请人以原审判决错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2、原审在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未能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下,至申请人住所将传票等法律文书张贴在申请人的住所门上,已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法律文书,所以申请人以其未接到通知作为申请再审之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之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蓝道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杜祖强审判员  韦 锋审判员  丁鲁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韵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