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危友祥与徐道良、徐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友祥,徐道良,徐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055号原告:危友祥,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湖北省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道良,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徐瑶,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危友祥与被告徐道良、徐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危友祥以其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危友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危友祥负担。审判员 王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