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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露露与周鹏、柯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135号原告吕露露,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鹏,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柯桂慧,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露露与被告周鹏、柯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露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露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露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露露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