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佳伟与明伟、何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伟,明伟,何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725号原告:李佳伟,男,1984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明伟,男,1986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何相伟,男,1987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伟与被告明伟、何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