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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彩红与胡彦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红,胡彦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959号原告:张彩红,女,汉族。被告:胡彦祖,男,汉族。原告张彩红与被告胡彦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彩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彩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