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彩红与胡彦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红,胡彦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959号原告:张彩红,女,汉族。被告:胡彦祖,男,汉族。原告张彩红与被告胡彦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彩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彩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