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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泽县安达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阮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县安达货运物流有限公司,阮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1218号原告:彭泽县安达货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太泊湖农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泊湖村泊湖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683490212D。法定代表人:魏圣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大进,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四龙,男,住彭泽县。原告彭泽县安达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阳大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四龙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利息5160元(从2014年1月31日按月息一分二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共计人民币15160元,以及之后利息按照月息一分二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0日被告因从事货物运输需要购车,因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月利息为一分二。经原告催讨于2014年10月30日还款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阮四龙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和经过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阮四龙与原告安达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魏圣春是朋友,因被告阮四龙从事货物运输需要购车资金不够,便向原告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借款现金2万元,并于2014年1月30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月利息为一分二。经原告催讨被告阮四龙于2014年10月30日还款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阮四龙并未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月利息一分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四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原告彭泽县安达货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1月31日至偿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阮四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江舟审判员  汪冰心审判员  徐 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