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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1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林白阳、邱宇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白阳,邱宇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白阳,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邱宇扬,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林白阳与被执行人邱宇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经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晓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