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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之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联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之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741号原告:广州市联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女。被告:上海之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原告广州市联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之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联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