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琪贤诉被告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琪贤,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吴瑛,吴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23行初1号原告吴琪贤,男,1952年5月5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被告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址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夏琼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乔学智,系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第三人吴瑛,男,193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第三人吴玉英,女,1934年1月30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琪贤诉被告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吴琪贤提出愿与第三人及家人协商争议林地的相关事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琪贤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琪贤负担。审判长 武允跃审判员 段双庆审判员 华青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