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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某、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4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