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雷应时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应时,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753号原告雷应时,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田家组。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环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高炜,局长。原告雷应时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雷应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应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应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应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应时负担。审 判 长 冯 悦代理审判员 薛科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