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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日峰与张家界日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峰,张家界日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市海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167号原告:陈日峰,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日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大道天伦大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陈日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株洲市海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556号海韵天城小区8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郭学峰,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陈日峰与被告张家界日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市海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学峰公司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日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日峰因与被告张家界日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市海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学峰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振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振辉负担。审判员  覃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涂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