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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伟、谢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伟,谢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方伟,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谢晓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执行方伟与谢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谢晓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1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谢晓强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方伟亦查找不到被执��人谢晓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