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晓辉与代洪超、王金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洪超,林晓辉,王金浩,杨贵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洪超,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晓辉,女,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王金浩,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审被告:杨贵文,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代洪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代洪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代洪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