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卢某1与卢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卢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89号原告:卢某1,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卢某2,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卢某1与被告卢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卢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卢某1负担,返还卢某1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