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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飞、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王平,王伟,吴艳,邓志勇,邹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18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住所地:汉川市城关镇西正街**号。负责人:肖显德,行长。被申请人:陈飞,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王平,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王伟,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吴艳,女,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申请人:邓志勇,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邹利霞,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陈飞、王平、王伟、吴艳、邓志勇、邹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王平在中国工商银行汉川欢乐支行账户62×××16上的存款34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已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平在中国工商银行汉川欢乐支行账户62×××16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卫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