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泳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泳,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4286号原告:李泳,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93550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黄婷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泳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隧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李泳与云隧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云隧通公司为李泳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并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等。根据上述权利义务的内容,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技术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而本院不具有审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孙自亮代理审判员 邹秋静人民陪审员 刘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