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丽波诉周用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波,周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波,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29号2栋704房。 被执行人周用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头镇黄安路西107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4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