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丽波诉周用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波,周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波,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29号2栋704房。 被执行人周用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头镇黄安路西107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4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