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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钱磊、杨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磊,杨银龙,朱泽源,陈克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110-1号复议申请人:钱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人:杨银龙,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申请人:朱泽源,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申请人:陈克尧,男,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银龙与被申请人朱泽源、陈克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322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朱泽源位于五河县××小区×号楼×××商铺一套。案外人钱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被查封的房产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1月14��以650000元价格卖给案外人钱磊,钱磊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没有过错,属于善意取得。法院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经审查,依据本院(2017)皖0322财保37-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钱磊的复议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泽源位于五河县城关镇爱琴湾小区门面房(权证字号:五河县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贾国辉皖C×××××沃尔沃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员祝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