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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宓科达与严业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科达,严业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977号原告:宓科达,男。被告:严业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宓科达与被告严业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宓科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宓科达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宓科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被告严业国负担。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庄绪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