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重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174号之一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重民,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重民犯诈骗罪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7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重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