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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康然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祁国海、胡淑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康然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祁国海,胡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子梅。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继河。被执行人:永靖县康然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国海。被执行人:祁国海。被执行人:胡淑珍。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康然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祁国海、胡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民终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康然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祁国海、胡淑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锦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