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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高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丁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扬。上诉人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上诉人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珍付代理审判员  徐云龙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昆 关注公众号“”